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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明确:支付宝、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

编辑:孝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17

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:

……

九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

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,第三项必备资料为"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".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"停滞"状态的情况下,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,为此《办法》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.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,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,也包括支付宝、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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